平安手机碎屏损失保险条款

平安手机碎屏损失保险条款

平安手机碎屏损失保险条款

平安财险(备-家财)[2015]主1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共同组成。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部分斜体字标出的名词的具体含义,见本条款“释义”部分。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手机通讯设备(以下简称“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保险标的发生屏幕破裂事故,对于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维修机构维修屏幕时产生的维修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被盗窃、抢劫、抢夺、诈骗导致的部分或整机损失;

(三)保险标的除屏幕以外其他部件的损失或整机损失;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维修凭证记录的产品型号和身份识别信息与保单所载信息不一致;

(五)数据丢失等非硬件损失;

(六)自行刷机、升级和软件中毒等系统、软件问题造成保险标的的功能故障;

(七)外观磨损、划痕以及其他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损失;

(八)数码配件及耗材的损失;

(九) 因使用未经国家3C强制认证的数码配件导致保险标的的使用功能故障;

(十) 保险标的固有缺陷、自然损耗;

(十一) 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送至保单载明以外的其他维修机构进行修理而产生的费用;

(十二)间接损失;

(十三)修理后因价值降低而引起的损失。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在投保人投保时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在标的价值内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出险后应按照保单载明的报案方式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并在报案后及时送达保单载明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根据维修机构的评估,保险人按如下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可以维修的:保险人根据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扣除免赔后承担赔偿责任。

(二)无法维修或者维修费用超过出险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人按照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扣除免赔后一次性赔偿。赔偿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按照保险金额扣减折旧的方式确定,折旧率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多次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号;

(二)经保险人认可的有效购买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标的原始发票、经销商开具的加盖公章的收据、网上交易记录、银行支付凭证等购买凭证;

(三)保单载明的维修机构出具的维修凭证及损失认定证明;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本保险合同将持续有效,直至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或到达第十九条约定的终止条件。期间,如需解除保险合同,需经保险人、投保人双方同意。如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将退回未满期保费。

释义

第二十三条

【未满期保费】未满期保费=保险费 *(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数码配件及耗材】指必须随主机共同使用、但不能构成主机主体不可分割部分的配件,包括但不限于电池、耳机、充电器、键盘、鼠标、光盘,数据线、存储卡、滤镜、手柄等配件以及屏幕保护膜、挂绳等配件耗材、装饰品。

【产品身份识别信息】主要指标的手机出厂时所固有的IMEI码、产品编号等唯一身份识别编码。

返回

🎭 相关推荐 🎭

PDF驱动安装失败怎么办?如何解决安装问题?
365天稳定更新

PDF驱动安装失败怎么办?如何解决安装问题?

📅 06-29 👀 7219
[经验分享]国产免费虚拟化OVM与 OpenStack对比
365体育官网贴吧

[经验分享]国产免费虚拟化OVM与 OpenStack对比

📅 09-21 👀 3775
夜间现金交易婴儿,警方最新通报
365天稳定更新

夜间现金交易婴儿,警方最新通报

📅 08-08 👀 423